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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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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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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对于公知常识,原则上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证明;在难以通过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所属领域的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之外的文献,判断其是否属于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则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具体认定。

供稿:戚海洋、艾可颂

编辑:戚海洋、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案件事实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南大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193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最高院院提起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1664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的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在被诉决定做出之前,《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这一份证据已通过《复审通知书》告知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并给予了陈述意见的机会。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对于《复审通知书》采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来说明相关公知常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被诉决定的作出符合听证原则,并没有违反审查程序。原审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依据、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对此并不知情且未对此发表意见,从而认定被诉决定的审理程序违反听证原则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首先,《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并非期刊,其仅有书号“ISBN978-7-81086-559-3”,而没有ISSN刊号。ISBN(国际标准书号)在我国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采用,并作为中国标准书号的主体。ISSN即国际标准刊号,连续出版物中的期刊应使用ISSN编号而不应使用ISBN编号。通常中国标准书号不适用于连续出版物,但对于连续出版物中的年鉴、丛刊除了使用ISSN编号外还分配ISBN编号。《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仅有ISBN书号,因此并非期刊杂志,也非年鉴、丛刊,而是图书。图书大多是对已发表的科技成果、生产技术知识和经验通过选择、比较、核对、组织而成的,内容成熟、定型,论述系统、全面、可靠,但出版周期长,知识新颖性不够。图书一般包括专著、丛书、教科书、词典、手册、百科全书等。而期刊上刊载的论文大多数是原始文献,报道速度快、内容新颖。根据目录及内容编撰方式可以看出,《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并非各原始文献的合集,而是将现有技术经过选择、加工和整理形成。该书的主编樊代明是中国工程院院士、肿瘤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的权威专家。同时编委会涉及几十名本领域专业人士,书中所载内容可靠。该书版权页的内容简介明确指出“本书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因此该书可以作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其次,医学属于知识更新速度相对比较快的领域,并非知识更新速度较为迟缓的领域。被诉决定所引用的《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中所涉及的NGR相关技术知识并非前沿进展,而是早已为本领域所熟知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有多本书籍记载了NGR相关技术知识,二审提交的新证据6-11可以予以证明。由此可见,即使不将《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视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现有技术中也有多本书籍、多篇文献可以证明被诉决定所引用的《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中所涉及的NGR序列多肽相关技术知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被诉决定在复审程序中引入涉及NGR序列多肽相关的知识作为公知常识并以《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佐证公知常识来评述创造性,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对此予以否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三)原审审判程序违法。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在行政起诉状中认为《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是最新进展性质的综述文章的合集,这些研究成果太新还没有成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引用其作为新的对比文件违反审查规则。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并没有提及其对此不知情以及被诉决定不符合听证原则。庭审中,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也没有提出对被诉决定引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为公知常识证据不知情,没有主张被诉决定违反听证原则。因此,原审判决对当事人未提及的事项主动认定,审理程序违法。
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共同答辩称:(一)《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常规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包括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是“带有综述性质的论文集”,不是公知常识证据。(二)《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所记载的内容和观点不构成公知常识。(三)复审程序违背听证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通知书中提及将《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但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在意见陈述中反驳了《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中记载的观点,属于默示否认《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四)一审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




综合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情况,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被诉决定以《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评述涉案申请的创造性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决定以《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评述涉案申请的创造性是否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认为,《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并非期刊,而是图书,该书版权页的内容简介明确指出其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故可以作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作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关于公知常识及其证明方法。首先,相关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技术知识和认知能力,进而对创造性判断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应该以确凿无疑为标准,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支持,不应过于随意化。一般而言,对于相关技术知识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原则上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证明;在难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所属领域的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但这种证明方式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其次,公知常识性证据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如无相反证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记载的技术知识可以推定为公知常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判断其是否属于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则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具体认定。第二,关于涉案《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具体判断。首先,从载体形式看,《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属于图书。《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显示其书号为ISBN978-7-81086-559-3,ISBN是国际标准书号的代称,在我国已使用多年,故应当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属于图书。原审判决认定其属于期刊杂志,有失准确,本院予以纠正。其次,从内容及其特点看,《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虽然属于图书,却并不属于一般性教科书。该书序言指出,其尽力以最通俗的语言将目前世界上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介绍给同行及相关研究人员,具有专著、综述、述评、科普读物等诸种文献的特点,以包容性、先进性、焦点争论为特色。这表明,该书旨在介绍世界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并非讲述肿瘤研究领域一般性技术知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教科书。最后,从受众、传播范围方面看,亦难以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属于教科书。该书版权页“内容简介”记载,“本书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同样表明其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此外,本案并未有其他证据表明,该书在相关领域已经成为研究人员的普遍参考用书。 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虽然属于图书,但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教科书,尚不足以认定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被诉决定以《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使用,依据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可以作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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